日前,國家標準《消費品化學危害限制要求》征求意見結束,標志著繼2016年7月1日中國版RoHS2.0正式實施之后,國版“REACH”即將出臺。
該標準由全國消費品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08)歸口,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等單位共同起草。
標準以歐盟“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為藍本,規定了對103種重金屬類、烷、鹵代烷、烯、苯類、多環芳烴類、酚、醛、醚、醇、酯及鹽類、胺類、染料類以及其它無法歸類的化學物質的限制要求,與歐盟REACH一樣,均為化學物質危害的基本安全要求。
那么作為國版的REACH法規,其與歐盟標準在內容和執行上有哪些區別呢?
01《消費品化學危害限制要求》并無歐盟REACH中關于化學物質注冊、評估、授權、通報等要求,而僅規定了化學物質的禁限制使用要求。
02歐盟REACH管控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化學品,而《消費品化學危害限制要求》則僅針對與消費品相關的有害化學物質。
《消費品化學危害限制要求》根據《消費品分類》國家標準中對于消費品的定義,剔除歐盟REACH中工業用途化學物質,選取與消費品相關的有害化學物質,并根據我國現有的各類消費品標準和技術要求,增加了“REACH法規”中未包括的有害化學物質,如2-巰基苯并噻唑(MBT)(CAS號149-30-4)和抗氧化劑(2,6-二叔丁基對甲苯酚和2,2’-亞甲基-雙(4-甲基-6-叔丁基苯酚))等,共計103種物質。
根據定義,消費品指為了但不限于個人使用而設計、生產的產品,包括產品的組件、零部件、配件、包裝和使用說明,不包括食品、藥品、化妝品、煙草、特種設備、飛機、船舶、軍用產品等政府特殊監管的產品。
03歐盟REACH法規與歐盟其他產品法規并不交叉重合,而《消費品化學危害限制要求》更傾向于對現有標準中物質限制要求的歸納整合。
對于同一種限制物質,如果歐盟玩具指令、RoHS指令、POP法規、食品接觸法規等歐盟法律有明確要求的,REACH法規不會再重復要求;
而《消費品化學危害 限制要求》中對于國內已有消費品中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學物質,其限制要求與現有消費品相關標準保持一致;
國內消費品中沒有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學物質,參考歐盟“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EN71-9玩具中有機化合物通用要求”“EN71-12: 2013玩具安全-第12部分N-亞硝胺和N-亞硝基化合物”以及“生態紡織品標準Oeko-tex100-2017”等國外標準的限制要求。
04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中限制物質的排序,主要是根據限制要求的提議及采納順序自然生成,而《消費品化學危害限制要求》大體根據重金屬類、烷、鹵代烷、烯、苯類、多環芳烴類、酚、醛、醚、醇、酯及鹽類、胺類、染料類以及其它無法歸類的化學物質這樣由簡單到復雜的次序來排序。
05《消費品化學危害限制要求》對新增有害化學物質和消費品具有開放性。
本標準所述有害化學物質限制要求為企業應遵循的低安全要求。如果出現新興的、無對應產品標準的新產品,在新產品的使用人群、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環境與某一現有產品種類類似的情況下,有害化學物質限制要求可參照現有產品的相關限制要求。
來源:中國纖檢微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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