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16年第45號
【發布日期】2016-8-25
【實施日期】2016-9-1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要求和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總體部署,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取消商務主管部門對加工貿易合同審批和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轉內銷審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再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批準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不再簽發《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業務批準證》。
二、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憑商務主管部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打印表樣式見附件)到海關辦理加工貿易手(賬)冊設立(變更)手續,海關不再驗核相關許可證件,并按《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中列名的稅目范圍(即商品編碼前4位)進行手冊設立(變更)。涉及禁止或限制開展加工貿易商品的,企業應在取得商務部批準文件后到海關辦理有關業務。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轉內銷的,海關依法征收稅款和緩稅利息。進口料件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相關許可證件。
加工貿易項下關稅配額農產品辦理內銷手續時,海關驗核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的關稅配額證原件或關稅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配額證原件(以下簡稱"一般貿易配額證"),按關稅配額稅率或關稅配額外暫定優惠關稅稅率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無一般貿易配額證的,按關稅配額外稅率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
四、嚴格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核查機制。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要嚴格執行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核查制度,為企業出具《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
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要加強銜接,密切配合,制訂加工貿易管理操作流程或辦事指引,規范服務,便利企業,為加工貿易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六、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打印表
商務部海關總署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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